
典藏辦理與辦法
桃園文學館典藏政策
- 發布單位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
- 發布日期:2025/12/02
一、目的:
桃園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確立桃園文學館(以下簡稱本館)之典藏發展方向,完善典藏管理原則,充實館藏並推廣桃園文學,特訂定本政策。
二、典藏宗旨
本館以保存、發揚桃園文學為核心,蒐集、典藏、研究、展示與推廣具在地文學價值之作品及相關物件,促進文化傳承與創新。
三、典藏範圍
本館典藏範圍以符合典藏宗旨之桃園文學家作品或相關文物為主,包括有形與無形之文獻、檔案、口述歷史、手稿、書信、創作工具、紀念品及其他具代表性物件,並經本館典藏審議委員會認定者。
四、典藏政策執行
(一)有關典藏品之取得、登錄、註銷與處置、借出與貸入、保存與維護、數位化、暫管、庫房管理,以及審議與諮詢等管理事項,應依本政策及本局另訂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。
(二)本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依「桃園文學館典藏審議會設置要點」設置,要點由本局另訂之。
四、典藏品取得
(一)購買:合法付費取得,且來源明確、產權清楚之文物。
(二)捐贈:由合法所有人或代理人無償贈與,且無附加使用限制之文物。
(三)移轉:其他機關或單位移交所有權之文物。
(四)交換:與教育或研究機構互換而得之文物。
(五)其他:本館辦理活動或計畫之成果,其所有權移交予本館者。
五、典藏品註銷
(一)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本局核准後辦理註銷或處置:
1.
不符合本館典藏宗旨。
2.
遭竊或遺失。
3.
毀損且無法修復,不再具有典藏價值。
4.
一件以上意義相同的典藏品,經審查判定不具有重複典藏意義。
5.
擬與其他單位交換典藏品。
6.
資料缺失,無法補齊或獲得者。
7.
依倫理或法律的考量,不適合繼續典藏者。
8. 其他經審議認定不具典藏價值者。
(二)註銷或處置應符合法令與專業倫理,並以有利於公共利益為原則,不得轉為私人贈與或交易,並應留存相關紀錄備查。
六、典藏品借出與借入
本館得基於展示、教育、研究或交流等需要,與其他機構或個人依契約辦理典藏品借出或借入,並應確保典藏品之安全與保存。
七、保存與數位化
(一)典藏品應依專業保存標準管理,維持適當環境與安全防護。
(二)應建立定期盤點與狀態檢視制度,作為保存、修護與政策調整之依據。
(三)推動典藏品數位化,作為研究、展示與教育推廣之資源。
八、暫管原則
本館得基於社會責任或專業判斷,於合法及倫理規範下暫時保管非本館所有之文物,並確保其在暫管期間之安全與妥善保存。
九、專業倫理
(一)本館員工應避免任何違反職責或圖利他人之行為。
(二)典藏品之取得、複製、借貸或註銷,應在合法且符合博物館專業倫理的前提下進行,並由權責單位及經辦人員善盡保存維護之責。
(三)任職期間,員工不得藉職務從事與本館典藏業務相關之私人蒐藏;非經許可,不得私下接受委託進行文物鑑定或鑑價。
十、附則
(一)本政策未盡事項,悉依博物館法、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(二)本政策由本局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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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最後更新:2025/12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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